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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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對於下級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辦理案件所為之處分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時,應詳列事實提出意見陳請檢察長核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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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回答: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9條規定,如果主任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認為下級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在處理案件時的處分或處理情形不當,他們應詳列事實提出意見,然後陳請檢察長核示辦理。 根據此法條,主任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在審查下級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的處理方式時,如果發現有不當的情形,他們必須提出具體的事實,並要求檢察長對此進行核示處理。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軍事審判程序的公正性和適法性。 參考資料: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9條 https://www.mnd.gov.tw/NewUpload/UserFiles/%E4%B9%8B2After/5.%E6%A3%84%E6%A1%88%E5%84%AA%E5%BC%8F/%E6%A1%88%E7%94%9F%E6%B3%95%E9%99%A2%E3%80%81%E6%AA%A2%E5%AF%9F%E7%BD%B2/10.%E5%88%86%E9%99%A2.pdf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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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