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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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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案件軍事審判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合議案件的軍事審判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在合議案件中,軍事審判官必須根據評議結果,按照法律規定撰寫裁判書。 參考資料: -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 12 條:根據我查找的最新版本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12條,合議案件軍事審判官應按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我無法提供具體案例,因為問題中並未提供相關案例的詳細內容。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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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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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合議案件軍事審判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