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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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案件軍事審判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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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合議案件的軍事審判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在合議案件中,軍事審判官必須根據評議結果,按照法律規定撰寫裁判書。 參考資料: -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 12 條:根據我查找的最新版本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12條,合議案件軍事審判官應按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我無法提供具體案例,因為問題中並未提供相關案例的詳細內容。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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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