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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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官應定期將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延宕未結原因列表報請庭長、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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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13條,軍事審判官有義務定期向庭長、院長上報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导致案件拖延未决的原因。這項規定旨在確保軍事審判程序的進行順利和效率,並確保對於積案情況的監督和管理。具體的報告內容可能包括案件的狀態、案件進程的時間節點以及引起拖延的可能原因,以便庭長、院長能夠了解情况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案件得以公正且及時地進行。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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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