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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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30條,值日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在遇到應該自行迴避的情況時,即使有這樣的情形發生,仍然應該按法律要求進行迴避,並將情況報告給院長核辦。關於這個條款的具體內容和參考案例,對目前所提供的資料沒有相關的信息。
- 書記官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自行迴避名詞
- 核名詞
-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 2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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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