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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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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及雜誌自獲准登記後滿三個月尚未發行者,或發行中斷,新聞紙逾三個月,雜誌逾期半年尚未繼續發行者,均視為終止發行。 前項所定期限,如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當事由者,發行人得呈請展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了軍中新聞紙及雜誌的發行管理情況。根據該條,如果軍中新聞紙或雜誌在經過三個月的登記期限後尚未發行,或者發行中斷,而新聞紙逾過三個月、雜誌逾期半年仍未繼續發行,則視為終止發行。然而,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如果是因為不可抗拒的或其他正當事由造成發行中斷,發行人可以申請展延期限。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第13條的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軍中新聞紙及雜誌能夠按時發行,避免長期停刊或中斷。這樣可以保障軍隊內部的新聞報導能夠持續進行,並確保部隊成員能夠及時獲取相關資訊。當然,如果發行中斷是由於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的,就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延長發行期限,以免終止發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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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軍中新聞紙及雜誌自獲准登記後滿三個月尚未發行者,或發行中斷,新聞紙逾三個月,雜誌逾期半年尚未繼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