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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5.24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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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依據文宣政策,宣揚 國父遺教、 總統訓示、研究軍事學術,發揮教育及宣傳效力,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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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之出版及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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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係指由軍事機關、部隊、學校等軍事單位或其所屬之出版社所出版之各種新聞紙及學術性、報導性、綜合性之雜誌與畫刊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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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以發行單位主管或政戰主管為發行人,負責新聞紙及雜誌出版及發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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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以軍事單位或軍人為發行對象,經國防部准,不得向社會及國外發行。
第二章 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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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僅向軍中發行者,應於創刊前,填具軍辦新聞紙及雜誌聲請登記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份,附發行人照片二張,層報國防部發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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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如需向社會發行者,應先由發行單位填具軍辦新聞紙及雜誌聲請登記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份,附發行人照片兩張,呈層國防部轉行政院新聞局發給登記證。 凡領有行政院新聞局登記證之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可自行向郵政總局申請登記為「新聞紙類」以享受郵遞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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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新聞紙及雜誌精簡政策,凡屬對本單位發行之小型刊物,經層報國防部核定後,以文書資料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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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及雜誌,須於刊頭或顯明部位記載發行人之姓名、登記證號數,及發行年月日,如僅向軍中發行者,應加刊「對內刊物,妥慎保管」字樣,避免對外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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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及雜誌所持有之登記證,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按登記時之程序,填具軍辦新聞紙及雜誌變更登記聲請書,聲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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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證如因故遺失者,除應登報聲明作廢外,並應檢附該報,呈報國防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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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及雜誌終止發行時,原發行人應按登記時之程序,填具軍辦新聞紙及雜誌註銷登記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三) ,聲請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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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及雜誌自獲准登記後滿三個月尚未發行者,或發行中斷,新聞紙逾三個月,雜誌逾期半年尚未繼續發行者,均視為終止發行。 前項所定期限,如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當事由者,發行人得呈請展延。
第三章 發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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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軍中新聞紙及雜誌發行之共同事項規定如左: 一、創立風格: (一) 對學術性之刊物,應注意研究與運用,報導性刊物,注意啟發與趣味。 (二) 建立真誠、樸實、求新的風格,因特殊必要,不得轉載社會刊物的作品及新聞稿件。 (三) 將宣傳的主題,融合於漫畫、故事,及文藝作品之中。 (四) 內容力求學術化,報導要求文藝化,文字應求通俗化,措詞須求親切化。 (五) 掌握敵情研究及分析報導,以強化敵情教育。 二、計畫編輯: (一) 確定每期之主題及重點,一方面廣事徵文,一方面敦請軍中作家、學者的長期合作,依據預定的範圍與進度,蒐集所需稿件,以開闢稿源。 (二) 副刊稿件,依據選稿標準,概定百分比,作均衡的分配,並儘量採用官兵作品。 (三) 對外發行之各新聞紙淨化廣告內容,嚴格控制版面,廣告不得超過全部版面四分之一。 三、統一型態: 三日刊以上的新聞紙,內容一律雜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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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及雜誌發行之特定事項規定如左: 一、各軍種: (一) 取銷國內外新聞報導 (外島報紙除外) (二) 與本軍的重大措施、活動、任務相配合。 (三) 應刊登友軍重大新聞,以增進團結。 二、軍團級: (一) 以報導本單位特性有關的重大措施與活動為主。 (二) 後勤單位應著重後勤補給、生產、支援等任務之配合。 (三) 訓練單位,應與訓練有關之任務相配合。 三、外島: (一) 地區軍政重大措施。 (二) 常備戰士家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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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不得刊載左列事項: 一、妨礙軍事機密者。 二、損害部隊榮譽者。 三、影響官兵或軍民情感者。 四、有害官兵身心健康者。
第四章 審查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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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之審查,由其上級單位審查,其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審查其所屬之一級幕僚、勤務、訓練及指揮單位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各總部及憲兵司令部審查其所屬之一級單位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 二、配屬部隊配屬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由受配屬單位審查,不足三個月者,由原屬上一級單位審查。 三、演習部隊在演習期間,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依演習統裁部所編列指揮系統辦理審查,或由其原屬上一級單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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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應予每月出版後立即檢具同式兩份,送呈隸屬之總部審查,其標準依第三章之規定辦理。
第五章 發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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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向社會發行。 一、旨在向社會報導軍事新聞,軍事學術或國軍進步實況者。 二、新聞紙及雜誌發行單位在特定地區內,為軍政最高機關,此項新聞紙及雜誌負有對當地軍民教育宣傳之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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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兼對社會發行之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向國外地區發行。 一、旨在向國外僑胞或國際人士宣揚國軍強大進步者。 二、旨在探討軍事學術,需要與友邦軍中出版物進行交換者。 三、僑胞或國際人士主動向我索取或訂閱,經國防部檢查無洩密及其他顧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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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禁止向軍事單位及人員發行,並不得與民辦新聞紙及雜誌交換,或私人贈閱轉送流入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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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賓、僑團,或其他軍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邀參觀我軍事基地或演習時,如需贈送特刊或某期之新聞紙或雜誌,授權由軍團級以上單位自行審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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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或雜誌每次出版後,檢送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主管處二份,國防部圖書館一份,同時檢送出版法第十四條所規定之有關機關及其他法令規定之機關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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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內容發生重大錯誤,或違反本辦法第三章各條款規定之一時,視情節輕重議處,經審查評定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第六章 附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全文共 26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5.2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