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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第五章 發行管制

§ 19–257

19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向社會發行。 一、旨在向社會報導軍事新聞,軍事學術或國軍進步實況者。 二、新聞紙及雜誌發行單位在特定地區內,為軍政最高機關,此項新聞紙及雜誌負有對當地軍民教育宣傳之需要者。
20
准兼對社會發行之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向國外地區發行。 一、旨在向國外僑胞或國際人士宣揚國軍強大進步者。 二、旨在探討軍事學術,需要與友邦軍中出版物進行交換者。 三、僑胞或國際人士主動向我索取或訂閱,經國防部檢查無洩密及其他顧慮者。
21
凡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禁止向軍事單位及人員發行,並不得與民辦新聞紙及雜誌交換,或私人贈閱轉送流入民間。
22
外賓、僑團,或其他軍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邀參觀我軍事基地或演習時,如需贈送特刊或某期之新聞紙或雜誌,授權由軍團級以上單位自行審查辦理。
23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或雜誌每次出版後,檢送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主管處二份,國防部圖書館一份,同時檢送出版法第十四條所規定之有關機關及其他法令規定之機關各一份。
25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內容發生重大錯誤,或違反本辦法第三章各條款規定之一時,視情節輕重議處,經審查評定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