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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第四章 審查權責

§ 17–182

17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之審查,由其上級單位審查,其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審查其所屬之一級幕僚、勤務、訓練及指揮單位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各總部及憲兵司令部審查其所屬之一級單位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 二、配屬部隊配屬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由受配屬單位審查,不足三個月者,由原屬上一級單位審查。 三、演習部隊在演習期間,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依演習統裁部所編列指揮系統辦理審查,或由其原屬上一級單位審查。
18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應予每月出版後立即檢具同式兩份,送呈隸屬之總部審查,其標準依第三章之規定辦理。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