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之審查,由其上級單位審查,其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審查其所屬之一級幕僚、勤務、訓練及指揮單位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各總部及憲兵司令部審查其所屬之一級單位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 二、配屬部隊配屬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由受配屬單位審查,不足三個月者,由原屬上一級單位審查。 三、演習部隊在演習期間,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依演習統裁部所編列指揮系統辦理審查,或由其原屬上一級單位審查。
根據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軍中發行的新聞紙和雜誌需要受到上級單位的審查。具體規定如下: 1. 國防部審查其所屬的一級幕僚、勤務、訓練和指揮單位出版的新聞紙和雜誌。各總部和憲兵司令部審查其所屬的一級單位出版的新聞紙和雜誌。 2. 進行配屬的部隊在配屬期間超過三個月的,由受配屬單位進行審查;不足三個月的,由原屬上一級單位進行審查。 3. 在演習期間,演習部隊所發行的新聞紙和雜誌需要根據演習統裁部的指揮系統進行審查,或者由其原屬上一級單位進行審查。 具體範例: 根據《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第17條,軍中發行的新聞紙和雜誌需要受到上級單位的審查。例如,某一級幕僚單位發行的新聞紙和雜誌,需要由國防部進行審查。又如,某配屬部隊配屬期間超過三個月的,則需要由受配屬單位進行審查。如果該部隊配屬期間不足三個月,則由原屬上一級單位進行審查。另外,演習期間發行的新聞紙和雜誌,需要根據演習統裁部的指揮系統進行審查,或者由其原屬上一級單位進行審查。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軍中發行的新聞紙和雜誌符合相關規範,並保護軍中的信息安全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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