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不得刊載左列事項: 一、妨礙軍事機密者。 二、損害部隊榮譽者。 三、影響官兵或軍民情感者。 四、有害官兵身心健康者。
根據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第16條,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不得刊載妨礙軍事機密、損害部隊榮譽、影響官兵或軍民情感、有害官兵身心健康的內容。 可以參考的相關法規為《妨害軍機治罪條例》和《刑法第109條》,兩者都與保護國家安全和軍事機密有關。 以《刑法第109條》為例,規定了“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的定義,並與《妨害軍機治罪條例》中有關軍事機密的概念相對應。 此外,根據裁判書中的引用,也可以參考《兩岸關係條例第37條》,該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國家安全及民眾福祉,並對於限制相關行為的處罰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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