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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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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及雜誌所持有之登記證,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按登記時之程序,填具軍辦新聞紙及雜誌變更登記聲請書,聲請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當軍中新聞紙及雜誌的登記證上的項目有任何變更時,應按照當初辦理登記時的程序,填寫軍辦新聞紙及雜誌變更登記聲請書,並進行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新聞局 (2009)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取自: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54887&ctNode=8081&mp=1 範例: 請以軍中新聞紙的發行人變更為例,假設原本登記證上的發行人為陳玉清,但在某一時間後,發行人更換為李明。根據《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軍中新聞紙的持有人應填寫變更登記聲請書,並按照當初登記時的程序進行變更登記,將發行人從陳玉清改為李明。

  • 持有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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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軍中新聞紙及雜誌所持有之登記證,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按登記時之程序,填具軍辦新聞紙及雜誌變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