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新聞紙及雜誌所持有之登記證,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按登記時之程序,填具軍辦新聞紙及雜誌變更登記聲請書,聲請變更登記。
根據《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當軍中新聞紙及雜誌的登記證上的項目有任何變更時,應按照當初辦理登記時的程序,填寫軍辦新聞紙及雜誌變更登記聲請書,並進行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新聞局 (2009)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取自: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54887&ctNode=8081&mp=1 範例: 請以軍中新聞紙的發行人變更為例,假設原本登記證上的發行人為陳玉清,但在某一時間後,發行人更換為李明。根據《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軍中新聞紙的持有人應填寫變更登記聲請書,並按照當初登記時的程序進行變更登記,將發行人從陳玉清改為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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