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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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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校以下軍官、士官之轉任,應受他軍種或官科專長教育合格後,准轉任與原官相當官階之官。但轉任後,准不得回復原軍種官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2條,上校以下的軍官和士官在轉任時,必須經過另一個軍種或官科專長的教育合格,才能被准許轉任到與原官階相當的官職。然而,一旦轉任後,除非經核准,否則不能回復原來的軍種和官科。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2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2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在軍官和士官之間的轉任過程中的合格教育,並限制轉任後回復原軍種官科的規定,以維護軍權的平衡和專業績效的確保。

立法沿革 1

(0690620 制定)

上校以下軍官、士官之轉任,應受他軍種或官科專長教育合格後,准轉任與原官相當官階之官。但轉任後,非經核准不得回復原軍種官科。

立法理由參照現況予以明定,並增列士官。

  • 名詞
  • 名詞
(0690620 制定)

參照現況予以明定,並增列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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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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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 12 條規定:「上校以下軍官、士官之轉任,應受他軍種或官科專長教育合格後,准轉任與原官相當官階之官。但轉任後,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