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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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校以下軍官、士官之轉任,應受他軍種或官科專長教育合格後,准轉任與原官相當官階之官。但轉任後,非經核准不得回復原軍種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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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2條,上校以下的軍官和士官在轉任時,必須經過另一個軍種或官科專長的教育合格,才能被准許轉任到與原官階相當的官職。然而,一旦轉任後,除非經核准,否則不能回復原來的軍種和官科。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2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2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在軍官和士官之間的轉任過程中的合格教育,並限制轉任後回復原軍種官科的規定,以維護軍權的平衡和專業績效的確保。
立法沿革 1 版
(0690620 制定)
上校以下軍官、士官之轉任,應受他軍種或官科專長教育合格後,准轉任與原官相當官階之官。但轉任後,非經核准不得回復原軍種官科。
立法理由參照現況予以明定,並增列士官。
- 非名詞
- 核名詞
(0690620 制定)
參照現況予以明定,並增列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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