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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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13條,軍官的敘任必須符合第4條的規定之一,或具有大專院校以上的軍職專長。而士官的敘任則必須符合第5條的規定之一,並且可以根據職位的需求,核敘相當的官階。 根據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各款之一可能為:依大專院校畢業,取得相當軍官職位之實際工作經驗。而第5條的各款之一可能為:依國內外軍校校長審定之成績、軍職專業證照考試或軍校系統認定之實務經驗資歷。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畢業於大專院校並具有相關的工作經驗,則他有可能符合軍官的敘任條件。另外,如果某人通過了國內外軍校校長審定的成績、軍職專業證照考試或軍校系統認定的實務經驗資歷,則他有可能符合士官的敘任條件。
立法沿革 1 版
(0690620 制定)
軍官之敘任,以合於第四條各款之一或在大專院校畢業以上具有軍職專長者。士官之敘任,以合於第五條各款之一者,得依官額或補充上之需要,核敘相當官階之官。
立法理由參照現況予以明定,並增列士官。
- 第四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4 條條文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5 條條文
(0690620 制定)
參照現況予以明定,並增列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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