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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官之敘任,以合於第四條各款之一或在大專院校畢業以上具有軍職專長者。士官之敘任,以合於第五條各款之一者,得依官額或補充上之需要,敘相當官階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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