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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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之初任,自少尉始,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畢業者。 二、經國防部核准在國外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回國服役者。 三、曾受預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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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4條的規定,軍官的初任職位從少尉開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畢業者。 2. 經國防部核准在國外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回國服役者。 3. 曾受預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這意味著想要成為軍官,必須完成陸海空軍官學校的基礎教育課程,或者是經過國防部核准,在國外完成軍官基礎教育後回國服役,或者是在預備軍官教育期滿並合格的情況下。目前並無相關案例或裁判書提供進一步解釋或應用該條款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690620 制定)
軍官之初任,自少尉始,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畢業者。 二、經國防部核准在國外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回國服役者。 三、曾受預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立法理由配合現行軍官服役條例規定及目前實際辦理狀況制定。
- 核名詞
(0690620 制定)
配合現行軍官服役條例規定及目前實際辦理狀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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