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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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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之初任,自少尉始,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畢業者。 二、經國防部准在國外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回國服役者。 三、曾受預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4條的規定,軍官的初任職位從少尉開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畢業者。 2. 經國防部核准在國外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回國服役者。 3. 曾受預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這意味著想要成為軍官,必須完成陸海空軍官學校的基礎教育課程,或者是經過國防部核准,在國外完成軍官基礎教育後回國服役,或者是在預備軍官教育期滿並合格的情況下。目前並無相關案例或裁判書提供進一步解釋或應用該條款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0690620 制定)

軍官之初任,自少尉始,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畢業者。   二、經國防部核准在國外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回國服役者。   三、曾受預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立法理由配合現行軍官服役條例規定及目前實際辦理狀況制定。

  • 名詞
(0690620 制定)

配合現行軍官服役條例規定及目前實際辦理狀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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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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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 4 條規定:「軍官之初任,自少尉始,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畢業者。 二、經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