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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官之初任,自少尉始,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畢業者。 二、經國防部准在國外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回國服役者。 三、曾受預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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