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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士官之初任,自下士始,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國內外同等士官校、班基礎教育畢業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三、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經甄選訓練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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