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軍官和士官的初任都需要經過審定並由相應的機關或部隊、學校提出申請,然後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進行審定後報請行政院或總統任命。這條規定確保了軍官和士官的初任程序的正確執行。 參考資料未提供與這項法條的具體範例相關的法源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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