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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1. 1.軍官之初任,由各校院班主官於其畢業或教育期滿合格時,或自國外相等校班教育畢業回國服役時,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審定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2. 2.士官之初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於其畢業或教育期滿合格時,或自國外相等校班教育畢業回國服役時予以審定,並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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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軍官和士官的初任都需要經過審定並由相應的機關或部隊、學校提出申請,然後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進行審定後報請行政院或總統任命。這條規定確保了軍官和士官的初任程序的正確執行。 參考資料未提供與這項法條的具體範例相關的法源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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