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具有本條例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者,於畢業或回國服役,或訓練期滿合格之當日,即予初任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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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具有本條例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者,於畢業或回國服役,或訓練期滿合格之當日,即予初任士官。這表示只要符合該法規第五條的相關資格之一,無論是畢業或回國服役,或是訓練期滿且合格,都可以立即初任士官。具體的例子可以是,一位軍官符合了本條例第五條所列出的資格,例如完成了必要的學習,或是通過了相關考核,那麼當他畢業或回國服役,或是訓練期滿且合格之當日,他將立即被任命為士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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