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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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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條例第四條各款資格之一者,於畢業或回國服役,或教育期滿合格之當日,即予初任軍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具有本條例第四條各款資格之一的人,在畢業或回國服役,或教育期滿合格的當日,即予初任軍官。這表示只要符合本條例第四條任一款的資格,就可以在相關情況發生時立即被任命為軍官。然而,根據提供的文件內容,並沒有提到具體的第四條內容或與之有關的範例。因此,對於第四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根據所提供的信息,無法確定答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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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具有本條例第四條各款資格之一者,於畢業或回國服役,或教育期滿合格之當日,即予初任軍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