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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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條例第四條各款資格之一者,於畢業或回國服役,或教育期滿合格之當日,即予初任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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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具有本條例第四條各款資格之一的人,在畢業或回國服役,或教育期滿合格的當日,即予初任軍官。這表示只要符合本條例第四條任一款的資格,就可以在相關情況發生時立即被任命為軍官。然而,根據提供的文件內容,並沒有提到具體的第四條內容或與之有關的範例。因此,對於第四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根據所提供的信息,無法確定答案。
- 第四條條文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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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