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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1. 1.本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軍官、士官官科之任,依軍官、士官學歷、經歷及所具專長並配合軍事發展需要行之。
  2. 2.軍官、士官官科區分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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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法條的第一項,陸海空軍的軍官和士官的核任,是根據他們的學歷、經歷和專長,配合軍事發展的需要進行的。第二項提到軍官和士官的官科區分可以參考附表一。 根據參考法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 2 條 (69.06.29): 這條法條規定了陸海空軍軍官和士官的任官依據,主要是根據他們的學歷、經歷和專長以及軍事發展的需要進行核任。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是69年6月29日發佈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根據參考法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6 條 (84.08.11): 這條法條規定了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的服役條件,包括服役年限、晉升和薪酬等。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是84年8月11日發佈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根據裁判書內容:根據這段裁判書的內容,主管機關在實施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時,因提高軍官的俸點,造成晉升的軍官與未晉升的軍官的待遇不平等的現象。然而,裁判書認為這是由於制度改變而無可避免的情況,主管機關已經采取了補救措施,並且難以認定這些補救措施違反了平等原則。 根據裁判要旨內容:根據這段裁判要旨的內容,這起案件涉及陸海空軍軍官一直升轉任和薪酬的問題。裁判書指出,原告申請升級和加薪的時候,被告根據相關法條的規定,只給予了原告相對應的職位和薪酬,並無不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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