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軍官初任之資格,規定如左: 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係指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或相等校院所實施之正期班或專科班教育而言。 二、國外軍官基礎教育,係指在國外接受與前款所列相等校院相等班次之教育而言。 三、預備軍官教育,係指陸海空軍各校院所實施之專修班、預備軍官班或經核准視同上述班次之教育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例第3條規定,初任軍官的資格分為三種: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國外軍官基礎教育和預備軍官教育。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指的是在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或相等的校院所實施的正規班或專科班教育。國外軍官基礎教育則是指在國外接受與前款所述校院和班次相等的教育。預備軍官教育則是指陸海空軍各校院所實施的專修班、預備軍官班或經核准視同上述班次的教育。 例如,根據國防部網站上的資料,台灣國防大學是陸海空軍軍官學校之一,提供國內的軍官教育課程。而美國麻省理工學院也開設了類似的國外軍官教育課程,讓一些台灣軍官可以在國外接受相等班次的教育。 在台灣,針對預備軍官的教育,例如陸軍官校開設了專修班和預備軍官班,提供相關的教育訓練。這些預備軍官班的教育內容和資格要求則是依照相關法規和國防部相關文件進行訂定。根據國防部所公布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派赴國外受訓、進修的人員在未占有上階職缺之前是不具有晉升與任用的資格的。根據該細則,這些軍官需要在返回台灣後根據修正後的規定進行晉升和任用程序。 總結而言,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軍官的初任資格可以是在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或相等的校院受教育、在國外接受相等教育或參加預備軍官教育。具體的教育和資格要求則根據相關法規和國防部的規定進行訂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