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
全國法規
智慧
快速搜尋
🇹🇼
台灣
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親授
看課程介紹
看課程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初任
閱讀
研究
精美
PRO
62
條
9
章節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完整版(預設)
律師書狀附件版
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
全文
速覽
PRO
法典地圖
點章節直達該段條文
第二章 初任
§ 9–11
第 二 章 初任
第 9 條
開啟
具有本條例
第四條
各款資格之一者,於畢業或回國服役,或教育期滿合格之當日,即予初任軍官。
第 10 條
開啟
具有本條例
第五條
各款資格之一者,於畢業或回國服役,或訓練期滿合格之當日,即予初任士官。
第 11 條
開啟
軍官之初任,由各校院班主官於其畢業或教育期滿合格時,或自國外相等校班教育畢業回國服役時,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
審定
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士官之初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於其畢業或教育期滿合格時,或自國外相等校班教育畢業回國服役時予以審定,並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任之。
內文搜尋
法規結構
第二章 初任
§ 9–11
全國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法律人學院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