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五 章 敘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敘任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敘任,依官額及補充上之需要,不定期辦理,其規定如左: 一、具有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各款所定資格之一者,依擬任之職務,核其學歷、經歷、年資、敘任相當之官階。 二、具有本條例第十三條在大專校院畢業以上具有軍職專長者,依擬任之職務,核其學歷、經歷、年資、敘任相當之官階。
- 軍官之敘任,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審定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 士官之敘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