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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45 條

  1. 1.軍官之敘任,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審定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2. 2.士官之敘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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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軍官的敘任程序是由隸屬系統提出陳報國防部進行審定,然後再經由行政院轉呈總統任命。士官的敘任則由主官編階在少將以上的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然後依隸屬系統提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進行任命。這表示敘任軍官和士官的權限分別歸屬於不同的程序和機關。例如,當士官被晉升到少將以上的職位時,該敘任程序將由相應主官進行審定並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進行最終任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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