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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官之敘任,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審定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2. 士官之敘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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