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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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敘任,依官額及補充上之需要,不定期辦理,其規定如左: 一、具有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各款所定資格之一者,依擬任之職務,核其學歷、經歷、年資、敘任相當之官階。 二、具有本條例第十三條在大專校院畢業以上具有軍職專長者,依擬任之職務,核其學歷、經歷、年資、敘任相當之官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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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該條例規定了敘任的辦理原則和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 符合本條例第4條和第5條所列資格之一的人員,按照所擬任職務的學歷、經歷、年資和敘任相當的官階核定。 2. 具有在大專院校畢業以上並具有軍職專長的人員,按照所擬任職務的學歷、經歷、年資和敘任相當的官階核定。 根據資料提供的上述法規,我們無法獲得更多有關該條例的詳細資訊或案例。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4 條條文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5 條條文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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