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43 條
軍官、士官之轉任,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軍種、官科之需求狀況,就權責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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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之規定,軍官和士官的轉任是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據軍種和官科的需求情況進行核定。這意味著軍官和士官轉任的權責由相關的軍事部門來決定。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目前沒有提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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