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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42 條

  1. 1.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轉任,以不定期辦理,並須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已接受轉科教育或調他軍種、官科任職連續三年,並均取得擬轉任之專長。 二、所具專長為他軍種或他官科所需要。 三、因適應軍事發展,其原屬官科已變更名稱或廢止者。
  2. 2.將級軍官擔任他軍種職務,以相互配置為原則。但於領導及指揮上有必要時,得予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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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的規定,轉任的條件如下: 1. 轉任是不定期進行的,必須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a. 已接受轉科教育或調職到其他軍種或官科服務連續三年,並且都取得了所需的專業技能。 b. 所具備的專業技能是其他軍種或官科所需要的。 c. 基於因應軍事發展的需要,原屬於官科的職位已改名或撤銷。 2. 將級軍官擔任其他軍種的職務時,原則上應按照相互配置的原則進行。但在領導和指揮上有必要時,可以允許轉任。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1998年6月25日修訂,中華民國國軍。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轉任軍種或官科的申請者必須符合其中一項條件,並且按照相互配置的原則進行。這是基於軍事需求和專業能力的考量,確保人員適應軍種的特性並具備所需的專業知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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