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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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合於晉任規定,且達於當年晉任標準,因主管或人事作業人員之失職,致未納入晉任檢討或落選者,應專案補辦晉任,其生效日期,以原擬晉任上階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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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如果軍官或士官符合晉任的規定,且在當年達到晉任的標準,但因為主管或人事作業人員的失職,而未被納入晉任檢討或落選,則應進行專案補辦晉任。這項補辦晉任的生效日期,以原本預定的晉任上階日期為參考。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軍官符合晉任的標準且應該在6月1日晉升,但因為人事作業人員的失職,沒有納入晉任檢討或落選名單中,那麼根據這項法條,主管機關應該專案補辦晉任,並且將生效日期設定為原本預定的6月1日。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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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