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官、士官合於晉任規定,且達於當年晉任標準,因主管或人事作業人員之失職,致未納入晉任檢討或落選者,應專案補辦晉任,其生效日期,以原擬晉任上階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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