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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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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合於晉任規定,且達於當年晉任標準,因主管或人事作業人員之失職,致未納入晉任檢討或落選者,應專案補辦晉任,其生效日期,以原擬晉任上階之日期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如果軍官或士官符合晉任的規定,且在當年達到晉任的標準,但因為主管或人事作業人員的失職,而未被納入晉任檢討或落選,則應進行專案補辦晉任。這項補辦晉任的生效日期,以原本預定的晉任上階日期為參考。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軍官符合晉任的標準且應該在6月1日晉升,但因為人事作業人員的失職,沒有納入晉任檢討或落選名單中,那麼根據這項法條,主管機關應該專案補辦晉任,並且將生效日期設定為原本預定的6月1日。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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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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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軍官、士官合於晉任規定,且達於當年晉任標準,因主管或人事作業人員之失職,致未納入晉任檢討或落選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