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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46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追晉,不定期辦理,須具有下列要件之一,並以原有官階者為限: 一、作戰成仁事蹟壯烈,足為全軍官兵楷模。 二、奉命深入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殉職,事蹟壯烈,足以振奮民心士氣。 三、軍、士官因公殉職事蹟壯烈,並且符合下列要件: (一)將官:其生前對國家著有勳績,曾奉頒或追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河圖、洛書、乾元、復興榮譽勳章或勳刀有案,且足資矜式。 (二)校官:其生前對國家著有勳績,曾奉頒或追頒通用獎章有案,且足資矜式。 (三)尉官、士官:其生前對國家著有勳績,曾奉頒或追頒軍種獎章有案,且足資矜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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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的追晉俸條件主要是針對在特殊情況下對國家有傑出貢獻的軍官士官,並且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作戰成仁事蹟壯烈,足為全軍官兵楷模。 2. 奉命深入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殉職,事蹟壯烈,足以振奮民心士氣。 3. 軍、士官因公殉職事蹟壯烈,並且符合以下要件: - 將官:其生前對國家著有勳績,曾奉頒或追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河圖、洛書、乾元、復興榮譽勳章或勳刀有案,且足資矜式。 - 校官:其生前對國家著有勳績,曾奉頒或追頒通用獎章有案,且足資矜式。 - 尉官、士官:其生前對國家著有勳績,曾奉頒或追頒軍種獎章有案,且足資矜式。 範例可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所提及的各式勳章和獎章的頒發紀錄,並且需要其事蹟壯烈且能夠被公認為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的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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