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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官、士官之追晉,以追晉一階為限,且至軍官、士官之最高階為止。
  2. 軍官、士官之追贈,應以事蹟貢獻,追贈相當之官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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