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48 條
- 1.軍官、士官之追晉,以追晉一階為限,且至軍官、士官之最高階為止。
- 2.軍官、士官之追贈,應以事蹟貢獻,追贈相當之官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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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的規定: 1. 軍官和士官的追晉只限於追晉一個階級,並且不能超過其所在軍種軍官或士官的最高階級。 2. 軍官和士官的追贈應根據其事蹟貢獻,追贈相當於其貢獻的官階。 以下以參考資料中的範例為依據: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內容,在一起案件中,被告對於原告該年度晉升的待遇提出了異議。根據被告機關的解釋,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軍官和士官的待遇調整是因為該法條的修訂,根據修訂後的法條,晉升後的薪俸待遇有所減少是不可避免的,並且主管機關已採取措施補救,被告認為這些措施並沒有違反平等原則。根據這些情況,可以得出該法條是為了解決階級晉升帶來的薪俸待遇問題,並且主管機關已經採取補救措施,以保證公平性和平等性。 總結以上所述,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的規定,軍官和士官的追晉僅限於追晉一個階級,並且不能超過其所在軍種軍官或士官的最高階級。同時,在追贈官階時應考慮其事蹟貢獻,追贈相當於貢獻的官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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