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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官之追晉、追贈,由國防部審定,報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之。
  2. 士官之追晉、追贈,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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