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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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的規定: 1. 軍官的追晉、追贈需要由國防部審定,再提交給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 2. 士官的追晉、追贈需要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的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然後提交給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根據中華民國國軍預備軍人事務管理辦法第16條第4款規定,軍官退休之後,若有傑出表現或貢獻,可以依法資格考慮追晉。例如,一位退休的陸軍上校因其在服役期間表現出色,國防部審定後,可以被追晉為陸軍少將。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的規定,加入現役軍籍的士官,依法資格考績之後,可以獲得追晉的機會。例如,一位陸軍中尉因其在考評中表現優異,主官編階為少校以上的機關審定後,可以被追晉為陸軍上尉。
- 審定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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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