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50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免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免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失籍之日起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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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該條例針對免官進行規定。根據該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免官的情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 因犯罪而被判處刑並受到褫奪公權宣告者,免官日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 2. 經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免官日期自失籍之日起生效。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陸海空軍軍官因犯有刑事罪行並被判處刑期,並在判決確定後遭到褫奪公權宣告的情況下,該軍官將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免去其軍官職務。另外,如果一位軍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那麼他的免官日期將從喪失國籍的那一天開始生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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