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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51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復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宣告,除禁役者不予復官外,自復權之日起復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之日起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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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的規定,原則上對於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的情況下,除禁役者外,可以復官。具體而言,復官的條件有兩種情況: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的情況,除禁役者不予復官外,自復權之日起可以復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情況下,自回復國籍之日起可以復官。 根據以上規定,對於罪犯經過刑罰處理並受到褫奪公權宣告的情況,除了處於禁役的情形外,可以在恢復權利之日起進行復官。另外,對於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情況,復官可以在回復國籍之日起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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