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52 條
復官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恢復原任官位。 二、復官後未屆滿現役限齡、現役年限或現役最大年限者,應視員額及補充上之需要,得回復現役。 三、復官後已屆滿現役限齡、現役年限或現役最大年限者,應退為預備役。 四、屆滿服役限齡者,復官後應依法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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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的規定,復官可以依以下幾種情況進行: 1. 恢復原任官位。 2. 復官後若未達到現役限齡、現役年限或現役最大年限,且根據人員補充需求,可以回復現役。 3. 若復官後已達到現役限齡、現役年限或現役最大年限,則應退為預備役。 4. 若已達到服役限齡,則復官後應依法除役。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具體的例子與此法規的關聯,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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