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復官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恢復原任官位。 二、復官後未屆滿現役限齡、現役年限或現役最大年限者,應視員額及補充上之需要,得回復現役。 三、復官後已屆滿現役限齡、現役年限或現役最大年限者,應退為預備役。 四、屆滿服役限齡者,復官後應依法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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