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54 條
軍官、士官復官之申請,應由當事人檢具有關資料,陳報原屬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構)依隸屬系統轉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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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規定,軍官、士官復官的申請應由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向原屬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構)呈報,並由該機關依隸屬系統將申請轉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辦理。這表示一旦軍官或士官希望恢復其軍職,他們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並通過後備軍人管理機關的審核,然後才能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進一步處理他們的申請。這項法條旨在確保復官程序的正確進行,並確保相應的紀律和程序的遵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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