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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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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復官之申請,應由當事人檢具有關資料,陳報原屬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構)依隸屬系統轉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規定,軍官、士官復官的申請應由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向原屬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構)呈報,並由該機關依隸屬系統將申請轉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辦理。這表示一旦軍官或士官希望恢復其軍職,他們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並通過後備軍人管理機關的審核,然後才能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進一步處理他們的申請。這項法條旨在確保復官程序的正確進行,並確保相應的紀律和程序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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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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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規定:「軍官、士官復官之申請,應由當事人檢具有關資料,陳報原屬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構)依隸屬系統轉報國防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