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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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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官之免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行政院轉呈總統行之。
  2. 2.士官之免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53條的規定: 1. 軍官的免官事項,需經由國防部審定,再報行政院轉呈總統批准後執行。 2. 士官的免官事項,則由主官(少將以上級別)所在的單位(構)、部隊或學校審定後,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執行。 根據這個法規,軍官的免官權限由國防部負責,而士官的免官權限則視士官的階級不同,由主官與相應的機關(構)、部隊或學校負責審定後執行。全權交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執行。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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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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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軍官之免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行政院轉呈總統行之。士官之免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