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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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官之免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行政院轉呈總統行之。
- 2.士官之免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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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53條的規定: 1. 軍官的免官事項,需經由國防部審定,再報行政院轉呈總統批准後執行。 2. 士官的免官事項,則由主官(少將以上級別)所在的單位(構)、部隊或學校審定後,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執行。 根據這個法規,軍官的免官權限由國防部負責,而士官的免官權限則視士官的階級不同,由主官與相應的機關(構)、部隊或學校負責審定後執行。全權交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執行。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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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