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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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暫停辦理考績之單位及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補辦考績: 一、正在遂行戰鬥任務單位之人員,於戰事告一段落時或依命令行之。 二、失蹤人員於三個月內歸隊時。 三、臨時派遣出國人員返國時。 四、國內、外進修,受訓人員畢業派職時。 五、因其他情形暫停辦理考績者,於原因消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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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暫停辦理考績的單位和個人,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應立即補辦考績: 一、正在遂行戰鬥任務單位的人員,在戰事告一段落時或按照命令行事時。 例子:一名已參與作戰行動的軍人,在戰事結束後進行考績。 二、失蹤人員在三個月內歸隊時。 例子:一名曾失聯的軍人在三個月內重新回到部隊後進行考績。 三、臨時派遣出國人員返國時。 例子:一名被臨時派遣到國外的軍人回國後進行考績。 四、國內或國外進修、受訓人員畢業調職時。 例子:一名完成國內或國外進修或訓練的軍人,畢業後調職時進行考績。 五、因其他情形暫停辦理考績,當原因消滅時。 例子:一名因其他特殊情況而暫停考績的軍人,在相關情況消除後進行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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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