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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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辦理考績之人員,在未能依規定補辦考績前,其考績成果之運用,得沿用最近年度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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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當有人員因某些原因暫停辦理考績,並且在未能按照規定補辦考績前,可以沿用最近一年度的考績成果。這意味著暫停辦理考績的人員可以在該期間內繼續使用他們在最近一年度的考績作為評估和運用的基準。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暫停辦理考績的人員在該期間內還能夠被適切地評價和考核,而不會因為暫停辦理考績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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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