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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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條所定考績事項,包括考績過程及有關表冊。各級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如有徇私失實或遺漏錯誤,依下列責任區分,按情節輕重及有關規定懲罰: 一、初考官、覆考官所評相同者,應負連帶責任。 二、初考官、覆考官所評各異者,查明失職責任並予議處。 三、對因思想、品德不良或因不稱職而受調職或處分者,應檢討最近二年考績之有關考評,如有不實,查明失職責任並予議處。 四、最近二年考績結果,有顯著差異而無具體佐證者,查明不實原因及失職責任並予議處。 五、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審查不實,管制疏忽或有關資料故意隱匿或虛列者,查明失職責任並予議處。 六、審核官對考績督導不力或疏於檢查,經查屬實者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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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本條例第十條所定的考績事項包括考績過程及相關表冊。各級考績官和辦理考績的人員如果在考績事項上徇私失實或者遺漏錯誤,根據情節輕重和相關規定,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懲罰。具體責任區分如下: 1. 如果初評考官和覆評考官在評分上結果相同,則應共同承擔責任。 2. 如果初評考官和覆評考官在評分上結果不同,則應調查並確定失職責任,並進行議處。 3. 對於因思想、品德不良或者不稱職而調職或處分的人員,應評估最近兩年的評分情況,如果有不實情況,則應調查並確定失職責任,並進行議處。 4. 如果在最近兩年的評分結果中存在明顯差異但沒有具體的證據,則應調查並確定不實原因和失職責任,並進行議處。 5. 如果辦理考績的人員在考績審查中不誠實,有管理疏忽或者故意隱匿或虛報相關資料,則應調查並確定失職責任,並進行議處。 6. 如果審核官在考績督導方面做得不好或者檢查不嚴,經調查屬實,則應進行議處。 針對第二項,如果初評考官和覆評考官的評分結果不同,就需要調查失職責任。舉個例子,如果初評考官將某個人評為甲等,而覆評考官將該人評為乙等,需要調查並確定是否有失職責任。 以上資訊參考自最新版本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 第十條條文
- 錯誤名詞
- 失職名詞
- 故意名詞
- 核名詞
- 經查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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