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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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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失實或遺漏錯誤;違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考績官及辦理考績的人員在處理考績事項時,必須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與失實的行為,也不得遺漏或犯錯。如果有違反以上規定的情況,應根據情節的輕重進行相應的懲處。例如,如果考績官故意泄露考績結果給有利害關係的人,或者在填寫考績表時有意不實地評論某人的表現,那麼他們就可能受到懲處的制裁。在最嚴重的情況下,可能會導致解除職務或開除等後果。

立法沿革 2

(0681214 制定)

新任用未滿六個月或因故未服勤逾六個月以上者,不予辦理考績。

立法理由新任或服勤未逾六個月,考績不易確實,為顧及其權益,故不予辦理考績。

(0891124 修正)

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失實或遺漏錯誤;違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標點並酌作修正。

  • 錯誤名詞
  • 懲處名詞
(0681214 制定)

新任或服勤未逾六個月,考績不易確實,為顧及其權益,故不予辦理考績。

(0891124 修正)

條次變更,標點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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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 10 條規定:「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失實或遺漏錯誤;違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