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失實或遺漏錯誤;違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考績官及辦理考績的人員在處理考績事項時,必須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與失實的行為,也不得遺漏或犯錯。如果有違反以上規定的情況,應根據情節的輕重進行相應的懲處。例如,如果考績官故意泄露考績結果給有利害關係的人,或者在填寫考績表時有意不實地評論某人的表現,那麼他們就可能受到懲處的制裁。在最嚴重的情況下,可能會導致解除職務或開除等後果。
新任用未滿六個月或因故未服勤逾六個月以上者,不予辦理考績。
立法理由新任或服勤未逾六個月,考績不易確實,為顧及其權益,故不予辦理考績。
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失實或遺漏錯誤;違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標點並酌作修正。
新任或服勤未逾六個月,考績不易確實,為顧及其權益,故不予辦理考績。
條次變更,標點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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