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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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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新舊考績年度銜接之過渡階段,對未滿一完整考績年度,且未辦理考績之期間,符合另予考績規定者,辦理一次另予考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11條的規定,在新的考績條例生效後,如果一個人未滿一個完整考績年度且未進行考績期間,但符合另予考績的規定,那麼他可以辦理一次另予考績。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60033

立法沿革 2

(0681214 制定)

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失實或遺漏錯誤;違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立法理由考績關係人才選拔培育至大,爰參照公務員考績法,明定其懲處,以明責任。

(0891124 修正)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新舊考績年度銜接之過渡階段,對未滿一完整考績年度,且未辦理考績之期間,符合另予考績規定者,辦理一次另予考績。

立法理由為因應考績年度修正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後新舊考績年度銜接之過渡階段,爰增訂對未滿一完整績年度,且未辦理考績之期間,符合另予考績規定者,辦理一次另予考績,以符實際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81214 制定)

考績關係人才選拔培育至大,爰參照公務員考績法,明定其懲處,以明責任。

(0891124 修正)

為因應考績年度修正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後新舊考績年度銜接之過渡階段,爰增訂對未滿一完整績年度,且未辦理考績之期間,符合另予考績規定者,辦理一次另予考績,以符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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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新舊考績年度銜接之過渡階段,對未滿一完整考績年度,且未辦理考績之期間,符合另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