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本條例第一條第一項所定現役中將以下軍官、士官,指現正在營志願服役之軍官、士官。大專畢業學生考選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由常備兵選訓之預備士官,均不辦理考績,於退伍時綜合辦理一次考核。
- 2.前項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服役期滿繼續留營服役,自核准支領志願服役待遇之日起,依本條例規定辦理考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 1. 本條例所指的現役軍官、士官是指目前正在志願服役的軍官、士官,而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以及由常備兵選訓的預備士官均不進行考績,而是在退伍時進行一次綜合的考核。 2. 如果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服役期滿後繼續留營服役,則從正式核准享受志願服役待遇的日期起,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考績。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預備軍官在服役期滿後選擇繼續留營服役,則從國防部正式核准其享受志願服役待遇的日期起,該預備軍官就需要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進行考績。
- 第一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第 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