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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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為同一考績年度內,連續任職至年終達六個月或依法辦理退伍、除役、解除召集、停職、免職、撤職、休職、留職停薪或死亡前,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
- 2.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另予考績,於年終時辦理之。但依法辦理退伍、除役、解除召集、停職、免職、撤職、休職、留職停薪或死亡者,應隨時辦理之。
- 3.前項所定辦理另予考績之考績項目、考績績等、獎金標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表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核評鑑表,均適用年終考績之規定。
- 4.軍官、士官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連續任職未達六個月,不予辦理考績: 一、初任或敘任軍官、士官者。 二、級職未經核定者。 三、調療養者。 四、事假、病假累計逾六個月者。 五、其他情形者。
- 5.前項第一款由士官初任或敘任軍官者,在同一考績年度之服勤時間應合併計算。但以志願役服勤時間為限。
- 6.第四項第四款事假、病假累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 7.軍官、士官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另予考績時,於同一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 一、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 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而擬隨同前往,依法辦理留職停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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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是關於考績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 1. 在同一考績年度內,連續任職至年終達六個月的人才符合考績條件。此外,若因退伍、除役、解除召集、停職、免職、撤職、休職、留職停薪或死亡而結束任職,也應隨時辦理考績。 2. 另外的考核事項、考績等級、獎金標準,以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表和考核評鑑表的規定,都適用於年終考績的情況下。 3. 若軍官或士官在同一考績年度內的任職不滿一年,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不予辦理考績:初次任職或敘任軍官士官、級職未經核定、調療養、事假病假達到六個月以上、或其他情形。 4. 若士官初次任職或敘任軍官,在同一考績年度的服勤時間應合併計算,但以志願役服勤時間為限。 5. 事假病假的天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和生理假的天數。 6. 若軍官或士官辦理另予考績時,若有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或配偶因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擬隨同前往而辦理留職停薪的情形,則無需連續任職六個月。 相關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停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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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