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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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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初考、覆考、審之三級考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考官組織系統,由其所隸屬單位之各級直屬長官擔任初考官、覆考官及審核官。 二、覆考官及審核官辦理考評時,應召集有關人員,以評鑑方式提供考評參考。 三、受考官所隸屬單位直屬長官僅有一級時,由其直屬長官逕行考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該條例規定了軍官士官的考評程序: 1. 初考、覆考、審核的三級考評由受考官所隸屬的單位直屬長官擔任。 2. 在覆考和審核時,應邀集相關人員進行評鑑,以提供考評的參考。 3. 如果受考官所隸屬的單位直屬長官只有一級時,則由該直屬長官直接進行考評。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考評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觀性。考評官應評估受考官的工作表現,並且可以邀請其他相關人員提供意見和建議。這樣可以確保軍官士官的考評是基於客觀的標準和多方面的評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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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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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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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初考、覆考、審核之三級考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考官組織系統,由其所隸屬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