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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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初考、覆考、審核之三級考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考官組織系統,由其所隸屬單位之各級直屬長官擔任初考官、覆考官及審核官。 二、覆考官及審核官辦理考評時,應召集有關人員,以評鑑方式提供考評參考。 三、受考官所隸屬單位直屬長官僅有一級時,由其直屬長官逕行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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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該條例規定了軍官士官的考評程序: 1. 初考、覆考、審核的三級考評由受考官所隸屬的單位直屬長官擔任。 2. 在覆考和審核時,應邀集相關人員進行評鑑,以提供考評的參考。 3. 如果受考官所隸屬的單位直屬長官只有一級時,則由該直屬長官直接進行考評。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考評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觀性。考評官應評估受考官的工作表現,並且可以邀請其他相關人員提供意見和建議。這樣可以確保軍官士官的考評是基於客觀的標準和多方面的評估。
- 第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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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