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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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各級考績官,對受考官之考評職責如下: 一、初考官: (一)切實依照規定,親自執行平時考核。 (二)依據平時考核資料及觀察結果,作適切公正之考評。 (三)適時提供考績建議,並依期限完成初考作業。 二、覆考官: (一)督導所屬嚴格執行平時考核。 (二)協調各初考官間之寬嚴標準。 (三)以平時觀察之事實及有關資料,作獨立性之覆考。 (四)確使初考、覆考作業依期限完成。 三、審核官: (一)督導考績之實施,並嚴格執行考績紀律。 (二)審核人事人員作業是否完備適切,初考官、覆考官是否公平正確。 (三)消除各考績單位間考績偏差及寬嚴不一現象,並防止偏高偏低情事。 (四)審定審核範圍內之各項考評結果,並得依需要指定人員預為評審,作為審定之參考。
- 2.軍官考績完成審核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所屬單位,應送各該司令部備查;國防部其他機關(構)及直屬單位,應送國防部備查。
- 3.士官考績完成審核後,應送所隸權責機關(構)、部隊、學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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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各級考績官,對受考官之考評職責如下: - 初考官:應實行平時考核,依據考核資料及觀察結果,進行公正的考評,並提供考績建議,按期完成初考作業。 - 覆考官:督導初考官執行平時考核,協調各初考官之寬嚴標準,根據平時觀察之事實及相關資料進行獨立的覆考,確保初考、覆考作業按期完成。 - 審核官:督導考績的實施,嚴格執行考績紀律,審核人事人員作業是否完備適切,防止考績偏差及寬嚴不一現象,審定各項考評結果,並提供預評審意見。 2. 軍官考績完成審核後,應送各該司令部或國防部備查,具體送件對象根據考績所屬的部隊或單位而定。 3. 士官考績完成審核後,應送所隸權責機關、部隊、學校備查。 以上解釋來自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規定,并參考了最新的相關資料。按照該法規,考績官有不同的職責,包括進行平時考核、提供考績建議、審核考績結果等。考績完成後,應根據所屬單位的要求,將相關文件送交相應的單位備查。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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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