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考績績等丙上以下者,應經人事評審會綜合考量受考官是否適服現役等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核予退伍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當軍官或士官在考績中獲得丙上以下的績等時,應經過人事評審會綜合考慮考察對象是否適合繼續留在現役中,才能做出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的處分。在做出退伍處分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