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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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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考績績等丙上以下者,應經人事評審會綜合考量受考官是否適服現役等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予退伍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當軍官或士官在考績中獲得丙上以下的績等時,應經過人事評審會綜合考慮考察對象是否適合繼續留在現役中,才能做出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的處分。在做出退伍處分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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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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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考績績等丙上以下者,應經人事評審會綜合考量受考官是否適服現役等人事狀況,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