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政府公布或核准之各種紀念章,一律不准佩帶。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未經政府公布或核准的各種紀念章,一律不准佩帶。這表示只有政府公布或核准的紀念章才可以被佩帶,其他未經核准的紀念章是不被允許佩帶的。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紀念章的合法性和正確性。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軍人佩帶了一個未經政府核准的紀念章,根據這條法規,他將被視為違反法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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