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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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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政府公布或准之各種紀念章,一律不准佩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未經政府公布或核准的各種紀念章,一律不准佩帶。這表示只有政府公布或核准的紀念章才可以被佩帶,其他未經核准的紀念章是不被允許佩帶的。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紀念章的合法性和正確性。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軍人佩帶了一個未經政府核准的紀念章,根據這條法規,他將被視為違反法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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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未經政府公布或核准之各種紀念章,一律不准佩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