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共有5項規定,我們逐條進行釋義如下: 1. 各種勳章並佩時,依國光勳章、青天白日勳章、寶鼎勳章、忠勇勳章、雲麾勳章,依次列於左,受有二種一等、二等勳章者,只佩於較高級之大綬。 這一項規定表示,當佩戴多種勳章時,依照國光勳章、青天白日勳章、寶鼎勳章、忠勇勳章、雲麾勳章的順序,依次列於左邊。如果同時被授予兩種一等或二等勳章,那麼只需佩戴較高級別的大綬。 2. 本國其他勳章與本條例第二條各勳章同佩時,其他勳章佩帶於左。 這一項規定表示,當佩戴本國其他勳章與本條例第二條所列的勳章時,其他勳章應該佩戴在左邊。 3. 受有外國勳章者,列於本國勳章之左。 這一項規定表示,當佩戴外國勳章時,應該將其列在本國勳章的左邊。 4. 各種勳表左右橫列位置不敷時,得由上下二列佩帶之。 這一項規定表示,當勳章佩戴位置不夠時,可以將勳章由上下兩排進行佩戴。 5. 各種勳表並佩時,依本條例之順序。 這一項規定表示,當佩戴多種勳章時,應該按照本條例的順序進行佩戴。 以上是對《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的解釋。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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