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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勳章勳刀之佩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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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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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勳章並佩時,依國光勳章、青天白日勳章、寶鼎勳章、忠勇勳章、雲麾勳章,依次列於左,受有二種一等、二等勳章者,只佩於較高級之大綬。
本國其他勳章與本條例
第二條
各勳章同佩時,其他勳章佩帶於左。
受有外國勳章者,列於本國勳章之左。
各種勳章左右橫列位置不敷時,得由上下二列佩帶之。
各種勳表並佩時,依本條例之順序。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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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敘勳標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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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敘勳辦理手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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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頒發勳章、勳刀、榮譽旗手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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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勳章章綬勳表勳刀榮譽旗之制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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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授勳之儀式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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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勳章勳刀之佩帶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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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敘勳之限制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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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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