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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種勳章並佩時,依國光勳章、青天白日勳章、寶鼎勳章、忠勇勳章、雲麾勳章,依次列於左,受有二種一等、二等勳章者,只佩於較高級之大綬。
  2. 本國其他勳章與本條例第二條各勳章同佩時,其他勳章佩帶於左。
  3. 受有外國勳章者,列於本國勳章之左。
  4. 各種勳章左右橫列位置不敷時,得由上下二列佩帶之。
  5. 各種勳表並佩時,依本條例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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