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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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軍事機關、團體,著有功績、勞績,或學術技能特有專長,應予獎勵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 2.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盡力於軍事,著有勞績,或捐助軍用器材物品,及其發明或改良有益於軍用者,亦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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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1條,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軍事機關、團體,只要有功績、勞績,或具備特殊學術技能專長,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都可以依照該條例進行獎勵。這表示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以及軍事機關、團體可以獲得獎勵,只要他們有出色的表現或特殊的知識技能。 根據第2條,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只要在軍事方面盡力,有勞績,或是捐助軍用器材物品並且對其進行發明或改良有益於軍事的,也可以適用本條例的規定。這意味著非軍人或非軍事組織也有可能獲得獎勵,只要他們在軍事方面有貢獻或提供支援。 例如,根據最新版本的《陸海空軍獎勵條例》,一位陸軍現役軍人因在任務中展現優異的領導能力,成功完成軍事行動並帶領部隊取得重要戰果,依照該法第1條的規定,他有資格獲得獎勵。又例如,一位民間科學家對軍事方面的技術進行研究,並為軍用器材做出關鍵的改良,這位科學家可以根據第2條的規定,適用本法的規定並獲得獎勵。
立法沿革 4 版
(0240531 制定)
陸海空軍軍人於戰時、平時著有勞績,或學術、技能特有專長,應予獎勵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軍屬人員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非陸海空軍軍人、軍屬盡力於軍事著有勞績或捐助軍用器材、物品及其發明或改良有益於軍用者亦同。
(0260831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軍人於戰時、平時著有勞績,或學術技能特有專長應予獎勵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軍佐及軍用文官,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非陸海空軍人員盡力於軍事著有勞績,或捐助軍用器具物品及其發明或改良有益於軍用者亦同。
(0410418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軍人,著有功績、勞績或學術技能、特有專長應予獎勵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非陸海空軍人員,盡力於軍事,著有勞績或捐助軍用器材物品及其發明或改良有益於軍用者,亦適用於本條例之規定。
(0600629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軍事機關、團體,著有功績、勞績,或學術技能特有專長,應予獎勵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盡力於軍事,著有勞績,或捐助軍用器材物品,及其發明或改良有益於軍用者,亦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 非名詞
陸海空軍軍人於戰時、平時著有勞績,或學術、技能特有專長,應予獎勵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軍屬人員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非陸海空軍軍人、軍屬盡力於軍事著有勞績或捐助軍用器材、物品及其發明或改良有益於軍用者亦同。
陸海空軍軍人於戰時、平時著有勞績,或學術技能特有專長應予獎勵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軍佐及軍用文官,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非陸海空軍人員盡力於軍事著有勞績,或捐助軍用器具物品及其發明或改良有益於軍用者亦同。
陸海空軍軍人,著有功績、勞績或學術技能、特有專長應予獎勵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非陸海空軍人員,盡力於軍事,著有勞績或捐助軍用器材物品及其發明或改良有益於軍用者,亦適用於本條例之規定。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軍事機關、團體,著有功績、勞績,或學術技能特有專長,應予獎勵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盡力於軍事,著有勞績,或捐助軍用器材物品,及其發明或改良有益於軍用者,亦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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