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 1 條
- 1.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軍事機關、團體,著有功績、勞績,或學術技能特有專長,應予獎勵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 2.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盡力於軍事,著有勞績,或捐助軍用器材物品,及其發明或改良有益於軍用者,亦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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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1條,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軍事機關、團體,只要有功績、勞績,或具備特殊學術技能專長,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都可以依照該條例進行獎勵。這表示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以及軍事機關、團體可以獲得獎勵,只要他們有出色的表現或特殊的知識技能。 根據第2條,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只要在軍事方面盡力,有勞績,或是捐助軍用器材物品並且對其進行發明或改良有益於軍事的,也可以適用本條例的規定。這意味著非軍人或非軍事組織也有可能獲得獎勵,只要他們在軍事方面有貢獻或提供支援。 例如,根據最新版本的《陸海空軍獎勵條例》,一位陸軍現役軍人因在任務中展現優異的領導能力,成功完成軍事行動並帶領部隊取得重要戰果,依照該法第1條的規定,他有資格獲得獎勵。又例如,一位民間科學家對軍事方面的技術進行研究,並為軍用器材做出關鍵的改良,這位科學家可以根據第2條的規定,適用本法的規定並獲得獎勵。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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