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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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物,違者除將獎章註銷外,並科以相當之處分;佩帶他人獎章者,應一併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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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19條,獎章是不能轉讓給其他人或作為抵借財物的。如果違反此規定,除了將獎章註銷之外,還會受到相應的處分。而如果有人佩帶了他人的獎章,也應一併受到處分。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19條規定,獎章是屬於個人的榮譽和表彰,不能轉贈或轉讓給其他人。如果有人違反此規定私自轉讓獎章,便會面臨獎章被註銷的處分,並可能面臨其他相應的懲戒。例如,如果一名士兵私自轉讓了他人的獎章,將面臨獎章被註銷和相應的懲處,可能包括行政處分或法律追究。
立法沿革 4 版
(0240531 制定)
晉授獎章時,應將前受之獎章,呈繳主管機關層報核銷。
(0260831 全文修正)
晉受獎章時,應將前受之獎章,呈繳主管機關層報核銷。
(0410418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優勝獎章之頒給,每人於一年內頒受同種者,以一次為限,所有獎章按其階級由最低等起授。
(0600629 全文修正)
獎章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物,違者除獎章註銷外,並科以相當之處分;佩帶他人獎章者,應一併處分。
- 註銷名詞
(0240531 制定)
晉授獎章時,應將前受之獎章,呈繳主管機關層報核銷。
(0260831 全文修正)
晉受獎章時,應將前受之獎章,呈繳主管機關層報核銷。
(0410418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優勝獎章之頒給,每人於一年內頒受同種者,以一次為限,所有獎章按其階級由最低等起授。
(0600629 全文修正)
獎章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物,違者除獎章註銷外,並科以相當之處分;佩帶他人獎章者,應一併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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