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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 18 條

獎章、執照或褒狀遺失時,得呈請補發;原件查獲時,應即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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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18條,如果獎章、執照或褒狀遺失,可以向相關單位呈請補發。而如果原件被查獲,應立即繳銷。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內容,無法找到相關的解釋和舉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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