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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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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執照或褒狀遺失時,得呈請補發;原件查獲時,應即繳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18條,如果獎章、執照或褒狀遺失,可以向相關單位呈請補發。而如果原件被查獲,應立即繳銷。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內容,無法找到相關的解釋和舉例。

立法沿革 4

(0240531 制定)

陸海空軍獎章或各種比賽獎章之給與,每人於一年內領受同種者,以一次為限。

(0260831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或各種比賽獎章之給與,每人於一年內領受同種者以一次為限。

(0410418 全文修正)

凡在懲罰處分中之官兵合於獎勵之規定者,得呈請抵銷其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抵銷後如有餘功再予獎勵。

(0600629 全文修正)

獎章、執照、或褒狀遺失時,得呈請補發;原件查獲時,應即繳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531 制定)

陸海空軍獎章或各種比賽獎章之給與,每人於一年內領受同種者,以一次為限。

(0260831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或各種比賽獎章之給與,每人於一年內領受同種者以一次為限。

(0410418 全文修正)

凡在懲罰處分中之官兵合於獎勵之規定者,得呈請抵銷其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抵銷後如有餘功再予獎勵。

(0600629 全文修正)

獎章、執照、或褒狀遺失時,得呈請補發;原件查獲時,應即繳銷。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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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18 條規定:「獎章、執照或褒狀遺失時,得呈請補發;原件查獲時,應即繳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